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合法吗?
员工离职后,风险抵押金该不该退还?上海嘉定法院给出答案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风险抵押金返还的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顾某于2012年入职一家建筑公司,担任项目经理。2022年6月,顾某承担了公司两个建筑项目,公司向其收取了两笔风险抵押金各6万元。然而,2022年10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顾某要求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共计12万元,公司却以顾某在职期间多个项目存在亏损为由,拒绝返还。
建筑公司表示,收取风险抵押金是为了顺利推进工程项目及利润考核的激励机制,并声称根据公司内部项目责任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如员工没有完成责任目标,则风险抵押金用于冲抵罚款。因此,公司主张顾某缴纳的风险抵押金应冲抵罚款,不同意返还。
对此,顾某诉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建筑公司收取顾某风险抵押金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顾某要求建筑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院进一步指出,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但这并不构成不返还风险抵押金的合法理由。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返还顾某风险抵押金12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再次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得收取劳动者风险抵押金的法律规定,同时也提醒劳动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如在劳动者每月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的劳动报酬作为风险抵押金,或以缴纳服装费之名收取费用,甚至要求劳动者入职时签订知情书,对缴纳风险抵押金事宜予以同意。这些行为都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专家指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完善绩效、考核激励制度等浮动工资发放条件等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将工资绩效与业绩等挂钩,但不能直接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甚至直接要求劳动者对亏损等承担连带责任。劳动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避免落入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的陷阱。
此案件的判决,不仅为劳动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也为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提醒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