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醉驾致2死3伤案将第二次开庭,是否应赔精神损失成民事部分焦点
姚某明涉嫌交通肇事罪案明日二审,受害者家属求偿精神损失
明日(8月2日),备受关注的姚某明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将在深圳市龙岗区法院迎来第二次开庭审理。据悉,该案于2023年10月24日发生,澳籍华人刘霁虹驾驶的商务车在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南坪快速路保安立交桥路段被姚某明追尾,导致商务车撞击护栏和同向行驶车辆,造成两人死亡、三人受伤,其中刘霁虹重伤。
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岗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姚某明事发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20.48mg/100ml,并且超速98.3%,负事故全部责任。龙岗区检察院认为,姚某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某明认罪认罚,但其家属仅赔付24.81万元,未再进行赔付。
受害方已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姚某明承担各项损失的赔偿责任。然而,姚某明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若姚某明被判犯交通肇事罪,则其被请求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对此,受害方代理人指出,交通肇事构成刑事犯罪的,赔偿责任人仍应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费用,且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旨在为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提供救济和保护。
目前,龙岗区法院已合并审理部分遇难者家属、伤者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