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就踢球猝死赔偿案发司法建议:体育场馆应配备AED
南京中院发出司法建议书:体育场馆应配备急救设备
近日,南京中院针对一起因心肌梗死引发的赔偿案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体育主管部门加强对体育经营行业的检查监督,体育场馆、健身场所均应配备基本的急救设备设施(AED)、急救药品,以更好地保障体育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去年,徐某在某体育公司管理的球场踢球时突然昏倒,送医后被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最终因心肌梗死不幸去世。事发时,球场没有任何急救药品或设备,现场人员也缺乏急救能力。徐某父母随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约球公司、体育公司赔偿各项损失的70%。
南京玄武法院一审判决某体育公司承担12%的赔偿责任,某约球公司承担8%的赔偿责任,两公司各赔偿徐某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两被告不服上诉,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南京中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案涉球场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瑕疵,球场管理人员和活动组织者缺乏急救能力,但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参加运动的危险性和自身身体状况应有明确的判断能力,疏于自我保护应负主要责任。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体育场馆、健身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体育场馆应加强应急救护准备,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同时管理人员也应掌握基本的急救知识及技能。
据悉,南京中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旨在提醒体育主管部门和相关经营单位重视安全保障义务,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