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462,解读直播打赏能否追回
直播打赏能否追回?法院解读:属于网络消费而非赠与
近日,慈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直播打赏的案件作出判决,认定直播打赏为网络消费行为而非赠与,驳回了原告要求返还打赏金额的诉请。
案件背景
陈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陈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频繁向某直播平台的网红主播刘某打赏和赠送虚拟礼物,累计花费较大。王某发现后,认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打赏,遂将陈某和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陈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全部打赏金额。
法庭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使用直播平台服务时,与平台签署了相关协议,形成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陈某对主播刘某的打赏,是基于对其表演内容的认可而支付的对价,应被视为网络消费行为,而非单纯的赠与行为。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随着网络直播经济的发展,“打赏”已成为一种新型的网上消费手段和情感表达方式。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已超过7亿,市场规模达到1066亿元。然而,随之而来的民事纠纷也日益增多,审判实务和理论研究中对于打赏行为的性质及其效力存在不同的看法。
在本案中,法庭明确指出,陈某的打赏行为并非赠与,而是网络消费的一部分。这一判决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依据,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的法律关系。
社会意义
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对当事人产生了直接影响,也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它明确了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网民在参与网络直播互动时应理性消费,避免因误解而导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此次判决再次强调了网络直播行业中的合法合规性,为行业发展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法律边界。未来,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网络直播行业有望迎来更加健康和有序的发展。